大西北網訊 《甘肅省建設行政執法條例》和修訂后的《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》將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。《甘肅省建設行政執法條例》指出,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時,應當持證上崗,主動出示執法證件,并不得少于兩人。《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》指出,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,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。
《甘肅省建設行政執法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指出,執法機構應當公開執法程序,接受社會監督。《條例》明確,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,應當堅持原則,實事求是,公正執法,誠實守信,不得侵犯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。執法人員應當取得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;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時,應當持證上崗,主動出示執法證件,并不得少于兩人。
《條例》明確,執法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,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,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。對符合聽證條件的,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;當事人要求聽證的,應當自接到聽證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提出,執法機構應當組織聽證。
修訂后的《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指出,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,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。《條例》明確,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、政府定價的,責令限期改正,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;沒有違法所得的,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較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嚴重的,責令停業整頓。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,責令限期改正,沒收違法所得,可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價格監督檢查職能時,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。經營者對價格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,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;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趙萬山
(責任編輯:蘇玉梅)











